2006年7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员工起意“炒单位”不能再要补偿金

  史先生问:
  今年5月份,公司经理以我分管的部门出了问题为由,口头通知我“你可以不用来上班了”。过了几天,人事部门又通知我回公司上班。这件事让我觉得很别扭,我不想再在这样的单位干下去了,但单位不同意我走。现在,我想去申请劳动仲裁。
  请问,我能否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,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?
  本报作答:如果你不想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,可以在仲裁时申请解除劳动关系。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,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,并可支付赔偿金。
  具体情形为: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;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;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;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;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。
  据此,若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出于自愿而非受单位迫使,单位就可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。